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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内资企业注册

      广州内资企业注册登记

      一、办理流程

      

    广州内资企业注册


      二、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其中,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房屋产权证明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其中属于存在投资关联关系的多家企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上述场地证明复印件,产权人及关联企业同意共同使用该住所的证明、企业间的投资关联关系证明(如登记机关出具的商事登记信息)。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2.第9项和第10项材料按照《广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二、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章)。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者其他相关文件。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者其他相关文件。

      6.住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其中,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房屋产权证明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其中属于存在投资关联关系的多家企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上述场地证明复印件,产权人及关联企业同意共同使用该住所的证明、企业间的投资关联关系证明(如登记机关出具的商事登记信息)。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适用本规范。

      2.第8项和第9项材料按照《广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人或自然人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法人或自然人股东签署)。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法人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其中,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房屋产权证明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其中属于存在投资关联关系的多家企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上述场地证明复印件,产权人及关联企业同意共同使用该住所的证明、企业间的投资关联关系证明(如登记机关出具的商事登记信息)。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2.第9项和第10项材料按照《广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四、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4.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5.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6.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7.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其中,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房屋产权证明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其中属于存在投资关联关系的多家企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上述场地证明复印件,产权人及关联企业同意共同使用该住所的证明、企业间的投资关联关系证明(如登记机关出具的商事登记信息)。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12项和第13项材料按照《广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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