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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均可办理:
1)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初婚夫妻
2)拟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夫妻双方可在怀孕前办理生育登记.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拟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
办理材料
注: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一)夫妻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登记的:
1、《广东省生育登记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夫妻双方的);
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二)夫妻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的:
1、《广东省生育登记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夫妻双方的)。
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居住证(女方),验原件,交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镇街(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填写《广东省生育登记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受理并领取结果的不用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办理登记,出具《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广东省不予办理生育登记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执》。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镇街(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领取《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或《广东省不予办理生育登记通知书》。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夫妻双方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女方居住半年以上的现居住地的镇街(园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镇街(园区)可委托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代呈生育登记材料)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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