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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江外商投企业注册登记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经审批机关批准2.投资者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以下);3.投资者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4.投资者制定公司章程;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二、办理材料

      1.本申请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备案”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附表3“投资者(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附表4“联络员信息”、附表5“财务负责人信息”及附表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附表7“承诺书”。“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3.“基本信息”栏中的“住所”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4.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5.“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1、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外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证券业、保险业的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仅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公司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文件。其中,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的,仅限于广东自贸区外商投资的公司及全省范围内的**服务贸易公司(电信、文化领域公司、金融机构除外)。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企业在审批机关出具批准文件后超过30天才办理工商登记的,应报原审批机关确认该审批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中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1)外国(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2)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港澳地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多个市场主体可使用同一地址作为住所,并共同承担因使用同一地址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大厅(网址:http://wsnj.gdgs.gov.cn/aicnet/main.jsp)提出申请。

      2.初审。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直接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工商窗口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应当1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7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准予登记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和核发《营业执照》,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签领《营业执照》及登记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5、申请人自登记机关通知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领取营业执照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二路60号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江市工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

      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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