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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独生子女证办理

    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深圳市户籍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办法,规定如下:

    一、申领对象

    本市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具体条件见附件1)。夫妻双方应共同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离异或丧偶的、单身合法收养子女的,可由直接抚养子女方(收养方)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具体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三)全家户口本。

    (四)特殊情况另需提供以下材料:离异或再婚者提供离婚证(包括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前配偶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未再生育的书面证明;收养的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夫妻一方或生育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三、申领程序

    (一)领表地点。申请人至其户籍地社区工作站领取《申请表》如实填写,《申请表》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自行下载。

    (二)初审部门。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表》原件至男女双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村、居委会)初审并加具意见:

    1.男女双方户籍为本市同一地址的,由该地址所属社区工作站初审并加具意见;

    2.男女双方户籍均为本市但属不同社区工作站的,由女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初审并加具意见说明情况,取消男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初审和加具意见;

    3.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市户籍的,由各自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村委会)初审并加具意见;

    4. 夫妻离异或丧偶的、单身合法收养子女的,由直接抚养子女方(收养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初审和加具意见。

    (三)发证部门。

    申请人持社区工作站加具意见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发证:

    1.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本市的,由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的,由本市户籍一方的户籍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 夫妻离异或丧偶的、单身合法收养子女的,由直接抚养子女方(收养方)户籍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经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发放条件,材料齐全无误的,即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中登记,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具体见附件3);对材料矛盾或存疑的,街道计生部门、社区工作站可以开展调查核实,1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发放条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相关证件管理

    (一)因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补办、换领的,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中说明情况,按发放程序重新申领。

    (二)户籍从市外迁入本市后,要求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中说明情况,按发放程序重新申领,并收回原籍发放的独生子女相关证件。

    (三)弄虚作假骗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发放条件错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发证部门收回证件,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超计划生育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退还所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应在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收回原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第一个子女享受的相关独生子女待遇。

    (六)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的,在申请表备注中承诺双方共生育一个子女。

    五、各级计生部门职责

    (一)《申请表》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定,并在委网站公布。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各区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发,各街道计生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各区计生部门对发放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对存在违规发放、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各街道、社区公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和材料,接受群众监督。

    附件1:关于《关于《关于请求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具体适用问题进行解释的函》的答复》的补充意见.pdf

    附件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doc

    独生子女证的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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