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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
原件,由组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组建单位公章。
1 0 纸质 申请人 2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原件,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1 0 纸质 申请人 3 主管部门(出资人)营业执照
收复印件,加盖主管部门(出资人)公章,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0 1 纸质 行政机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 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
收复印件,加盖主管部门(出资人)公章,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0 1 纸质 行政机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5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收复印件,加盖主管部门(出资人)公章,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0 1 纸质 行政机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6 出资证明
原件
1 0 纸质 申请人 7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原件
1 0 纸质 申请人 8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0 1 纸质 申请人 9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使用证明
收复印件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0 1 纸质 申请人 10 前置审批事项批准文件
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0 1 纸质 行政机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1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时,代理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0 1 纸质 申请人 12 代理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收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0 1 纸质 行政机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3 代理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
原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1 0 纸质 申请人 14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时,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0 1 纸质 申请人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珠海市工商局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对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即时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提交纸质文件,对纸质文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1-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营业执照》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窗口办理流程
1、登记机关应接收通过窗口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按规定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登记机关将根据申请材料核对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营业执照》,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25号
五、办理时限
4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珠海市人民政府第八届76次修订)(2017年)
第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依申请办理商事主体下列事项:
(一)设立、变更、注销和撤销登记;
(二)股权出质登记;
(三)备案;
(四)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
(五)迁移登记;
(六)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7年)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7年)
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2012年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八届七次通过)(2017年)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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