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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用人单位社保补贴

      汕尾人社保障改善民生做好稳就业工作。

      保障改善民生,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汕尾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扶持创业的利好政策。为加快政策落地,最大限度方便办事群众,提高政策获得感,23日,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清单》(简称“二十”条)。南都记者了解到,该份清单分为招工用工类、就业类、创业类、能力提升类以及机构补助类五种类别,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用工单位、劳动者补贴和资助。

      比如对疫情防控必需、城乡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以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只要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向户籍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每人每月按个人实际缴纳额度的2/3给予补贴。此外,见习单位在见习期满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每留用一名,单位可以获得补贴3000元。

      对于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到汕尾市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或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给毕业生本人,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高校毕业生补贴。

      相关连接:

      (一)支持企业招工用工类

      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全力确保重点企业复产用工。对疫情防控必需、城乡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以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10000元。

      3.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自主创业的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对象为用人单位。

      4.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用人单位补贴。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对象为用人单位。

      5.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劳务派遣员工除外),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延后缴费人员不再进行补贴。补贴对象为用人单位。

      6.一般性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劳务派遣员工除外),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人每月补贴400元。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对象为用人单位。

      7.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

      用人单位每吸收一名本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连续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且签订劳动合同时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半年以上,按吸收人数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补贴对象为用人单位。

      (二)支持劳动者就业类

      8.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向户籍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每人每月按个人实际缴纳额度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9.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岗位补贴

      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到我市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或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给毕业生本人,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岗位补贴政策。补贴对象为高校毕业生。

      10.到基层就业补贴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高校毕业生补贴。补贴对象为应届高校毕业生。

      11.求职创业补贴

      在汕尾市辖区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就读,于毕业年度(指毕业年度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1.属于城乡困难家庭成员;2.属残疾人;3.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按每人3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求职者。

      (三)支持创业类

      12.一次性创业资助

      以下人员成功创办初创企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10000元:1.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2.领取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3.军转干部;4.复退军人;5.登记失业人员;6.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7.在乡镇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初创者。

      13.租金补贴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成功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的,可以申请租金补贴。按每年4000元给予租金补贴。1.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2.领取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3.军转干部;4.复退军人;5.登记失业人员;6.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7.在乡镇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初创者。

      1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除外)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

      15.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下简称个人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下简称“捆绑性”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按合同签订之日同期限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标准(即贷款基础利率+3%)内据实贴息,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每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且符合重点扶持对象或小微企业的借款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不属于重点扶持对象的借款人,只能享受1次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企业。

      (四)支持能力提升类

      16.技能提升补贴

      为本企业职工免费开展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受委托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免费开展技能提升培训的各类机构,以及自费参加培训或自学提升技能的符合条件的各类劳动者,可按规定给予补贴。

      17.就业见习补贴

      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就业见习补贴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12个月。补贴对象为见习单位。

      18.见习留用补贴

      见习单位在见习期满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每留用一名补贴3000元。补贴对象为见习单位。

      (五)支持机构补助类

      19.职业介绍补贴。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机构所在地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400元给予补贴。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主体。

      20.创业孵化补贴。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承担政府补贴孵化服务的,与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的,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补贴对象为创业孵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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